法律分析: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_x000D_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_x000D_
(一)孤儿的监护人;_x000D_
(二)儿童福利机构;_x000D_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_x000D_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_x000D_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_x000D_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_x000D_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_x000D_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_x000D_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