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每月1日—10日(节假日除外)持身份证或学生证、校医务室开据的处方及收据到学生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比例学校报销70%、学生自己负担30%,自费类药品由学生自己负担。参保者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新生从11月1日开始(含1日)产生的费用才能报销,请把一个学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在8月31日之前报销完)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