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方面,自留地本质上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另一方面,法院尚不具备受理该案的条件。法院受理类似案件应当实行“裁决前置”。双方对土地使用权有权属争议,应当先协商来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则必须向当地政府申请处理,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后,你或者李某仍然对处理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并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