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要想保全婚前财产,避免对方趁机转移婚前财产,可以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但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或者财产有被转移的危险,其次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可以是物保也可以是人保。一般而言,婚前财产的具体划分需要公证,也可以在诉讼时请求法院作出划分。
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债务纠纷在起诉阶段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是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保障自己的利益。
1、对方转移财产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他并申请财产保全。
2、如果对方是在法院执行上述程序之后,转移财产的,那么对方涉嫌恶意转让财产,是有可能要负刑事责任的。
3、如果对方在你还起诉之前就已经转移了财产,你可以向法院主张转让无效,具体由法院判定。
二、是不是交了保全费就能拿到钱
:没有这个说法的,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不代表一定能拿到钱。如果保全到了一定的财产也是可以执行到位的。如果说诉讼当事人申请了诉讼保全后保全费用是不可以拿回的,如果说是败诉的情况则需要自行承担,如果说胜诉后也是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的,那么保全费用也是为了保障判决中财产能够顺利执行而缴纳的费用,同时在缴纳保全费用时也是会根据保全的金额来确定。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