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相关资料。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转登记程序,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