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权由于房屋或土地的损失、土地使用期限的终止、其他权利的终止以及权利的丧失而被登记。
1、房屋注销办理程序:受理(实地查看)核载于登记簿。
2、办理机构:房地产管理处。
3、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1份);
(5)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