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交通违章处理的车管所在哪
1、港区交管巡防大队业务大厅。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洞庭湖路交叉口北500米路东。电话:0371-55956200。2、郑州道路交通安全协会。郑州市紫荆山路2号。电话:0371-55129609。3、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二大队。中原西路118号。电话:0371-67611567。4、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六大队。东风南路熊耳河路交叉口200米。电话:0371-69623164。5、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三大队。二七区赣江路146号二七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电话:0371-66221512。6、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四大队。经开区第八大街经南三路。电话:0371-86612779/66829442。7、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五大队。文化路北四环(大河路)交叉口向西1000米路西。电话:0371-63559088。8、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一大队。顺河路25号。电话:0371-66329545。9、郑州市车辆管理所。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向南郑平公路2000米处。电话:0371-68903815。
郑州市交通违章进行处理在什么地方的车管所
1、港区交管巡防大队业务大厅。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洞庭湖路交叉口北500米路东。电话:0371-55956200。2、郑州道路交通安全协会。郑州市紫荆山路2号。电话:0371-55129609。3、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二大队。中原西路118号。电话:0371-67611567。4、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六大队。东风南路熊耳河路交叉口200米。电话:0371-69623164。5、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三大队。二七区赣江路146号二七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电话:0371-66221512。6、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四大队。经开区第八大街经南三路。电话:0371-86612779/66829442。7、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五大队。文化路北四环(大河路)交叉口向西1000米路西。电话:0371-63559088。8、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一大队。顺河路25号。电话:0371-66329545。9、郑州市车辆管理所。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向南郑平公路2000米处。电话:0371-68903815。
可以委托律师查询一个人的具体地址和电话号码?
法律分析:可以委托律师查到对方的户籍信息。但有一定的工作规范。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含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下同)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查询单位)申请;需要查询第二条规定登记项目以外内容的,应当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被骗200元知道对方地址和电话可以起诉他吗
被骗钱后受骗者可以去当地派出所报警或者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请求警方立案。报警时应当进行客观的陈述被骗经过,如果有相关证据的需要提供证据给警方。根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交通违章在哪个地方的车管所进行处理
1、港区交管巡防大队业务大厅。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洞庭湖路交叉口北500米路东。电话:0371-55956200。2、郑州道路交通安全协会。郑州市紫荆山路2号。电话:0371-55129609。3、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二大队。中原西路118号。电话:0371-67611567。4、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六大队。东风南路熊耳河路交叉口200米。电话:0371-69623164。5、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三大队。二七区赣江路146号二七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电话:0371-66221512。6、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四大队。经开区第八大街经南三路。电话:0371-86612779/66829442。7、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五大队。文化路北四环(大河路)交叉口向西1000米路西。电话:0371-63559088。8、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一大队。顺河路25号。电话:0371-66329545。9、郑州市车辆管理所。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向南郑平公路2000米处。电话:0371-68903815。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