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向对方后,原则上是不能撤回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这种情形做出什么规定,参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然,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之前撤回应当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发生效力。主要内容写明因什么原因申请撤回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就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