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要支付补偿金吗
员工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企业一般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什么?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1、无过失辞退: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法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向工会或者职工说明理由,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再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最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劳动者,始发解除效力。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一步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第二步工会提出意见;第三步
用人单位研究工会的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步
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五步
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不胜任工作辞退该员工要给经济补偿吗
不能胜任工作是一种客观状态,表现为劳动者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但主观上没有过失。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