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之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身心健康。按照传统的观点,拐骗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应该是一种平和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两种:一是直接对儿童本人进行拐骗;二是通过蒙骗儿童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而间接将儿童拐走。从一般意义的字面上理解,拐骗采用的都是平和方式,从“拐骗”字面意义上看也似乎不包括暴力行为。首先,从刑法用语的统一性出发,“拐骗”行为应该包括暴力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应处以十年以上刑罚。从此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拐”并不限于平和的方式。同样,拐骗儿童罪中的“拐”也不应限于平和的方式,而是应该包含暴力、胁迫等非平和方式。鉴于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要求,拐骗儿童罪的客观行为不能只限于“骗”这一种方法,还应该包括采用暴力、盗窃等所有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行为。其次,按照当然解释的逻辑形式,采用暴力抢夺他人婴儿的行为也应该包括在拐骗行为之中。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某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刑法学界称为当然解释。当然解释的解释方法,蕴含了在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当然道理。当然解释的解释结论因为没有超出人们的预测范围,因此,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同样是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既然使用平和的方法成立犯罪,那么,使用暴力、胁迫等非平和的方法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更大,客观危害更严重,更加应该成立犯罪,这是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对性质相同的行为进行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是实现刑法协调进而实现刑法正义的必然要求。
以什么为目的偷盗婴儿以绑架罪论处
以勒索财务绑架婴儿以绑架罪论处。绑架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对抢赌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两种情况:(1)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2)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3)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以什么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会怎么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