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私藏与持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修正案既未规定私藏,说明立法者未将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以私藏的行为以犯罪论处。持有是对特定物的管领和控制的状态,在本质上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和控制,持有无需将特定物品处于行为人物理力的控制之下,不以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自然力量或物理力上的直接占有、控制为条件,只要求行为人与物品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的事实状态和关系即可。因而,持有既可以是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携带在身、藏匿家中或存放于特定地点,也可以是将伪造的信用卡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在“持有”的具体内涵上,“持”和“有”不可分割,行为人仅是为他人保管信用卡而无直接支配权的,仅为“持”;因无法满足“有”的条件,不能构成本罪,可视情况构成窝藏赃物的犯罪。“运输”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所进行的空间位置移动。既包括将伪造信用卡从国(境)外运入国(境)内,也包括在国(境)内所进行的移动。通过各种方法将信用卡由此地运往彼地的为运输,此地与彼地不纯粹是物理意义的空间距离和位移,而应根据人们的一般观念,将一定的行政区域结合距离的远近作判断。持有、运输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已经完成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将用于他人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均为数量犯,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