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适用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合同违约违约金一般按照实际损失来进行计算,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一般说来,违约行为从属于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就包括民事违约和民事侵权两类。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受损方有权提出损害补偿要求。但是,各国的法律或国际组织的文件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该后果的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而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括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
一、违约金的赔偿法则
(一)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二者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二)违约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简称赔偿金):违约金小于损失,(非违约方)可要求增加(当然最多可增加到损失的数额);违约金大于损失(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非违约方可要求)适用违约金;违约金大于损失(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
(三)三金并存,有两种情形:比较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大小,确定违约金的适用数额(若损失大于违约金,当然可要求增加至损失的数额);比较违约金与定金,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项目。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但不是绝对,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存在违约金与定金并罚的局面,需要看实际情况,当有约定三金时,在选择的方式时,最好都对这几种方式的结果做个估算,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方式,保障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