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拆迁人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公告公布后,被拆迁人对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改造、拆建、装修的,拆迁人不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
第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凡是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无力购买超过部分的,可以对产权调换房屋部分确认产权,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当地房屋基本租金标准出租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承租一定时间后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的,允许其一次性购买承租部分的住房面积。
第四条 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可以不参加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