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顺序如下:
1、被担保债权既有担保又有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
2、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行提供物品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实现物品担保的债权;
3、如果第三人提供物品担保,债权人可以实现物品担保的债权,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