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我国,公司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例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海洋运输总公司等,办理这类企业预先核名时,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也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企业名称不舍行政区划的,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