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指以下情况:
1、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如多人死亡;或者造成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
2、违法行为特别恶劣,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而不改正的,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多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障,甚至发现事故迹象,仍然不听劝阻,独自行走,拒绝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以恶劣手段强迫工人违章冒险;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残疾人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关心个人逃跑或抢救个人财产,扩大危害后果;或者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责任,破坏、伪造现场,隐瞒真相,造成麻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