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632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4月6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理县通化乡通化村村集体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理县通化乡通化村
(三)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该批次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0.1779公顷(全部为园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川府函〔2020〕185号),本批次通化乡II区片,按48万元/公顷补偿,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征收用地片区综合地价0.9倍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该批次建设用地采取货币安置。不涉及耕地,农业安置人口数0人。
五、其他事宜
(一)发布公告之日起,县人民政府将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农水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征拆实物量调查工作。
(二)涉及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在8月15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资料到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登记。
(三)本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