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没有死刑。香港的死刑的废除是在1993年通过的。自1966年11月16日后,香港虽仍有死刑的名目,却再没有实际执行。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提出废除死刑,并完成了有关条文。1993年4月香港立法局三读通过了废除死刑法案。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刑罚,正式废除死刑。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废除死刑的政策不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