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大学生在身份上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不能构成工伤。也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