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水利、生态环境等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已确定为退出类的,包括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中已确定为取水口关停或迁建的取水工程,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中已确定为退出类且无其他生产生活用水功能的水电站,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中已认定为拆除取缔的取水设施;
【法律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 水利、生态环境等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已确定为退出类的,包括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中已确定为取水口关停或迁建的取水工程(设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中已确定为退出类且无其他生产生活用水功能的水电站,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中已认定为拆除取缔的取水设施(含取排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