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没有拿到食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却从事了食品生产的经营活动,如果是没有拿到这个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但是这个商家又从事了有关这个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活动,那么要由该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去收了他的所有的违法所得,还有违法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食品 ,以及所有相关的食品添加剂,还有所有的各种用于他的违法生产的任何经营设备,还有他的工具和原料等的所有的物品,对于这个违法的食品,还有食品添加剂的所有的价值的金额不过10000元的,那就还要再处50000元以上但是100000元之下的罚款,如果是货值的金额是超过10000元的,那么就要处所有这些货值的金额的10倍以上但是不超过20倍的罚款的 。而如果是明明就知道从事这个违法生产规定的行为的商家 ,但是却还给他提供这些生产经营场所还有其它的各种条件的,那么就由该地的县级以上的这个人民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去责令这些生产商家停止他的违法的行为,并且还有没收他们的所有违法所 得 ,还要再处以50000元以上但是10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如果使消费者的任何合法的权益经受了损害的 ,那么还应该和这个食品还有这个食品添加剂的所有的生产经营者一起来承担产生的连带责任。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管理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