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里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并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夫妻关系有关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涉及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实际上讲的是妇女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依据这一条的规定,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
2、参加学习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这里的学习,不仅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也包括扫盲学习、职业培训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学习。保证妇女的学习的自由权,对于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提高妇女的就业率,对于妇女在家庭中与丈夫的平等地位都是必不可少的。
3、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所谓社会活动,指参政、议政活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公民只有通过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才能实现其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
4、禁止一方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为了保障夫妻双方都平等地行使参加工作、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又相应作了这一禁止性的规定。当一方在行使权利时,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义务:不得限制、干涉对方权利的行使。一方的权利,便是另一方的义务,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应。夫妻间一方对他方一旦实施限制、干涉行为,实质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的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可以不顾家庭、为所欲为。夫妻行使人身自由的权利,必须符合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必须做到与其他权利义务的一致。夫妻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但是夫妻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夫妻一方对家庭、子女漠不关心,不顾一切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与本条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合的。总之,权利不得滥用,只能正当行使,否则将损害他方和家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