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由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某村屯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下350亩土地,用于种植甘蔗。为方便运输甘蔗,王某某私自开挖通往承包经营土地的道路,导致原有植被被破坏,被破坏的林木为国家二级公益林。经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共计0.4235公顷(折合6.35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其中,林地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仍错误地认识“毁林修路,方便耕种”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实际上未经审批,擅自在林地上修建道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大家要自觉遵法守法,依法依规办事,共同保护林地生态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