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清责任主体。房屋质量纠纷经常涉及三个主体,那就是售房者、物业公司、建筑施工单位。售房者对房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物业公司通常对小区内公共部位承担一般的维修、管理义务;而建筑施工单位基于施工合同也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2、慎重要求退房。无论是在竣工验收阶段还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只要出现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均可要求退房及要求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判决退房的情况不多见,建议购房者慎重要求退房。
3、注意收集证据。如果要收集证据,可采取诸如拍照、摄像、书面记录等方法,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方式来实现,这样才能在诉讼时有更大的把握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
4、要求承担违约侵权责任。因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发生事故比如倒塌、脱落、塌陷、漏水侵蚀腐朽等而致人损伤或致物损害的,受害人或购买者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售房者交付不合格的房屋,给购房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
一、商品房验房交付中应注意的问题
1、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前,不能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无逾期交房的压力。
2、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及应对方法
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是指商品房质量存在的问题。目前,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以此为由,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情况较为普遍。购房者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然而,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的,因为其一般不会导致购房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购房者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
3、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
由于各种原因,开发商有时会逾期交付房屋。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关键,即开发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如果存在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若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需要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条件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购房者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接收房屋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