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起诉离婚的条件是:
1、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2、双方对离婚意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到一致;
3、在深圳已连续居住已满一年。
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者,即可在深圳办理离婚,但并非是向深圳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而是向深圳的有权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出具离婚诉讼的调解书,该调解书与离婚证的效力是一样的,该调解书一经双方签收,那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此终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