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白天入室盗窃”案件的特点
(一)侵害对象多为上班族,作案时机多选在上午9点至11点,下午2点至4点半这一上班时段。
(二)选择处所多为农村地区,尤其以紧邻交通要道或出租房屋聚集的农村居多。
(三)从作案手段看,有事先踩点的,有敲门试探的。在敲门试探时,如有人便推说找错人而逃走,如无人便翻墙入院、开锁或撬锁等手段进行作案。
(四)从被盗物品看,除现金、手机外,多为易携带的小件物品,如现金、首饰等。
(五)作案工具多为开锁工具、凿类、螺丝刀等。
(六)作案类型,有单独作案、结伙作案,但多为外地流窜作案。
(七)作案人多是30岁左右的中青年,有普通穿着不易被发现的,也有着装时尚,类似推销员或业务员的。特点是无论冷热都穿有外套。
二、“夜间入室盗窃”案件的特点
(一)侵害对象多为暂住人员,时机多选在深夜一时至四时人们深睡的时间段,夏季为高发案时间。
(二)选择处所多为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密集出租房屋多的地区。
(三)从作案手段看,多为事先踩点钻窗、溜门入室。
(四)从被盗物品看,多为皮包、现金及手机等物。
(五)从选择部位看,多为因夏季炎热,睡觉不关门、窗的出租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