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报销比例为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报百分之八十八,3000到5000元报百分之九十,5000到10000元报百分之九十二,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报百分之九十五,其中乙类药品按百分之八十,贵重药品按百分之七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按百分之七十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