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的补偿对象,应根据土地征用时是否属于村集体成员及是否属于有地的一员进行综合判定,原则上谁有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成员中户口已经外迁不属于村集体成员的,不是补偿对象,无法获取征地补偿款。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围,它是对失去耕地农民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带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以户为单位发放征地补偿款,其发放的依据即分配方案中都应明确该户中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的分配金额和比例。征地补偿款发放后,在各受益对象之间进行的再分配,不属于分割征地补偿款
一、征地补偿费的归属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村集体(并非村委会)有的是村民小组集体。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来判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谁的,该部分补偿就是谁的。
二、村集体有权征收征地补偿吗
村集体如果经法定的程序决议提留征地补偿款的是合法的,但不得侵占、挪用提留的征地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