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申请破产后仍无法还清债务的,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后拍卖优先于变卖。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并且有评估价。拍卖前要先进行公告。拍卖动产的,需要在拍卖的七天前进行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当事人需要在拍卖的十五天前进行公告。
一、拍卖房产程序是怎么样的?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
2.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3.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
4.确定拍卖保留价。
5.举行拍卖会。
6.确认拍卖结案。
二、法院三次拍卖都没人买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法院三次拍卖都没人买的处理办法如下:
1、第三次拍卖未成功且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是依法不能够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终结日起的七日内发出变卖的公告;
2、自公告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来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的措施,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的除外。
三、拍卖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怎么处理
如果租赁权设定在先,法院查封、冻结在后,那么,该租赁权仍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相反,如果法院已经查封、冻结,且查封、冻结进行了登记及张贴公告、封条等公示,在之后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上设定了租赁权,则属于在该财产上设定了权利负担,如果该租赁权的存在影响到了拍卖活动的进行,会导致拍卖价款过低或者拍卖无法成交,则人民法院可以应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将该租赁权除去,然后委托拍卖。尽管人民法院未在拍卖之前将该租赁权除去,在拍卖成交后,新的买受人基于其购买的特殊用途,需要除去设定在拍卖物上的租赁权,其请求应当获得法律的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