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一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在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这种合一性,体现了二者的一致性。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对等性。公民所享受的权利,是通过公民为社会所尽的义务来确定的。如果不尽相应的义务,社会就不存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可见,权利和义务相伴相生,二者是对等的。公民所尽义务越多,即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他所享有的权利也就越充分。
4.平等性。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权利的平等性表现在: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承担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执法机关对于任何公司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在我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论其职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制约性。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要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受义务的制约。公民享受权利,并不是为所欲为的,而要以保证他人也同样享有这种权利为前提。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连、彼此制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