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庭前会议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庭前准备的内容很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的规定,包括: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答辩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 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这些庭前准备与开庭并不发生功能上的混淆,因此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本文所要论述的是民事诉讼法没有涉及但在司法解释文件中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的两个庭前程序: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可以在很多方面发挥作用,例如作为管理案件的工具,解决当事人提出的动议,安排发现程序,准备和指导开庭,让当事人知道哪一些问题还有争议等等。庭前会议无疑还能够促进当事人和解,因为通过庭前会议当事人更清楚他们的案件的强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