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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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根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等,不同部分有不同的保修年限。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根据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建筑。国家规定的房屋保修年限由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存续期。保修期限还受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限制。
一、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F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各类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是不一样的,在每一套施工图的总说明中都必须也必然有这一条的说明。一般建筑是50年。
二、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三、国家规定的房屋保修年限
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根据不同项目有所不同。基础设施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区域的保修期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耐久年限根据不同级别分为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而房屋的保修年限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约定,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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