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证明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证明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可以向行为地周围的群众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的事实,可以向房东或者物业管理处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可以通过配偶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
证明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取证:
一、可以向行为地周围的群众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的事实,例如双方曾对外以“老公老婆”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
二、可以向房东或者物业管理处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例如是否以夫妻名义购买及租赁住房、缴纳物业费和水电费。
三、可以通过配偶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
四、可以通过收集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来证据同居的事实,比如QQ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短信内容、电子或纸质书信。
如果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双方以配偶身份签字或者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双方为父母亲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这些间接证据单独一样一般无法成立,需要综合起来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同居事实。
对易消失、更改的证据及时保全、固定。比如电子版、手机短信类容易被删改的证据,一旦取得最好及时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全,这样,即使对方以后删除或者更改,也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