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不还不一定会坐牢。对于恶意透支的,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才会被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是恶意透支,或者数额较小的,一般只会追究民事还款责任,不会坐牢。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并且对于能积极偿还欠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