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有许多“冒用”他人医保卡购药的情况发生,而且有些医保卡并未设置密码,在丢失后很有可能会被他人捡走直接用,这对于已经缴纳医保卡的参保人员来说非常不公平,一旦这种行为不得到制止,百姓们对医保制度将更加不信任。于是,为了整治该行为,2021年2月1日,医保局正式实施了两条“新规”,其中内容明确表示, 在定点药店出售药品时,购药人必须“人证相符”,也就是说,使用医保卡购药,必须出示相关的“身份凭证”。如果是为其他人“代购”药品,那么也要出示购买人以及他人的相关“身份凭证”。而这一“身份凭证”指的是能够证明参保人已经参保的凭证,例如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医保卡等等证件。一旦发现“人证不符”,则无法“购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