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规定血亲能否结婚。
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
一、养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二、实际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来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之间的通婚,只要三代以内没有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就应该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