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规定的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火化,殡仪馆需给死亡人员开具火化证以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有关单位使用。开火化证明都需要带证件如下:
一、直系亲属签字。尸体火化时,死者直系亲属必须到场签字,死者无直系亲属的,凭派出所证明,由旁系亲属到场签字。
二、要有正规的火化证明。正常死亡尸体的火化,应提交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镇政府出具的死亡证明。刑事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或无名尸体,须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包括死者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死者家庭户口本、送尸亲属的身份证或能证明与死者关系的有效证件。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