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人员产生的费用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并且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产生的费用,贵公司需要区分是否包含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协议(合同)中,若包含在协议中需要作为劳务费,根据派遣公司所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若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劳务派遣人员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的合理支出范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餐费可以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餐费可以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计算福利费扣除限额时,劳务派遣费用能算入工资作为扣除的基数吗 ?
计算工资总额的原则是:“谁发工资谁统计”,就是发工资的单位是哪一个,这个单位就可以将人数和工资统计到本单位。严格掌握这个原则就不会发生重复统计或漏统计的现象。不看是否是劳务派遣,而是看由哪个单位来承担这部分被派遣工人的工资。
4、给劳务派遣员工发放春节慰问品应计入什么科目
职工薪酬或者管理费中的福利项都可以。
5、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列支在项目支出还是基本支出?
你说的这个事项,属于会计学和会计实务问题。
一般来说,单位接收劳务派遣人版员,对应的工资薪金支权出,要看用工的具体用途来确定具体列支项目,是项目支出还是基本支出;
如果单位要求不是特别严格,并且使用的劳务人员很少,开支也很小,那么,秉持重要性原则,也可以合并列支,不需要单独列示。
6、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可否税前扣除?
编辑导读: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合理性。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其中要看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贵公司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支付劳务派遣费,属于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工资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应作为劳务费核算,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7、劳务派遣费用应放入什么科目
劳务派遣方劳务派遣费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接受劳务派遣方凭劳动派遣单位收到款项出具的劳务发票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营业费用)—劳务费会计科目。
劳务派遣费用算法:
1、劳务费用的构成:劳务工劳务费(基本劳务费、考核劳务费)、社会保险费和输出劳务服务费。
2、劳务费用各项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甲方按照每人每月 元标准收取输出劳务服务费。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的处理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记入“管理费用”科目,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记入“销售费用”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记入“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记入“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且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8、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凭发票列支还是凭自制凭证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版》(国家税权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劳务费用,需要取得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列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列支。
9、劳务派遣工资可否做福利费14%的基数
劳务派遣工资不可以做福利费扣除标准14%的基数。 劳务派遣人员因不属于公司的员工,其餐费、补贴等不可以在公司的福利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