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取得权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各自不同的基本权利和交易的特殊需要约定。因此,可以认为债权是一种可以独立于债权通过双方协议进行交易的财产权。债权的收益权是可分割的,权利与权力的分离在物权中最为明显。所有权人可以将所有权的部分权力和功能从所有权本身中分离出来,分别转让给他人,在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权,以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债权虽然是相对的权利,但其内部有许多可以明确区分的权力,这为权利与权力的分离提供了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