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以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出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成品和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1992年,我国对47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税率为20%-40%。现行税则对108项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出口商品税则税率一直未予调整,但对上述范围内的78种商品实行0-20%的暂定税率,其中51种商品为零关税,14种商品税率为10%及以下。与进口暂定税率一样,出口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规定的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a.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b.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c.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d.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