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有合议庭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所以是不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
离婚要不要经过法律程序
离婚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确认并颁发离婚证书才能认定为有离婚效力。一、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二、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合议庭的评议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在评议和表决的时候,每名成员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记录在案。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作出裁判原则。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只有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评议规则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庭审的民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经过评议得出符合多数人意见的评议结果。特别是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凭长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经过充分讨论,就会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评议,为形成错案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
合议庭是什么意思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