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符合生育条件的参保职工,因引流产或分娩情况休假的人员。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5.《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6.《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7.《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