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通常以当事人的主观方面为判断标准。 在民事立法上主要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由于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来的,要求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过是在执行当事人的约定而已,故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为主,但是过错责任原则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使用了“恶意”、“故意隐瞒”等字眼,说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法律对违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归责原则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附随义务并非基于约定,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所以相比于采用严格责任,附随义务采用过错责任更加有利于维护公正。且《合同法》第42条的条文中可以看出,既然先合同义务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属于附随义务,应当统一适用一个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产生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王泽鉴先生认为:于为缔结契约磋商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遭受损失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纵契约未成立亦然。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违反,构成不完全履行,该种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在导致债权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构成加害给付,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产生竞合。 违反后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理论上没有统一的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已经不存在合同关系。 有学者认为,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一种独立的后合同责任。 王泽鉴教授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应当比照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产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笔者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应当比照违反合同义务,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后合同义务的基础仍然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