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异地审理程序
1、刑事案件异地审理程序详情如下:基层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若是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若是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什么情况属于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致人死亡的。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致人伤残的。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毁坏财物的;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2、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