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生育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在我市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生育的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的待遇有:
(一)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报销标准为:有临床医学指征的剖宫产5500元,无临床医学指征的剖宫产、顺产3500元,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500元,妊娠满4个月(含4个月)不满7个月生育或流产2000元。生育医疗费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报销,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按女职工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女方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已报销生育医疗费的,不再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报销。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基数: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2个月再除以365天后,作为生育津贴计算基数。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生育津贴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1.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以98天计算。
2.剖宫产(有临床医学指征的)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生育或流产的以42天计算。
4.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以15天计算。
(三)计划生育补贴。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补贴标准为300元。
2.皮下埋置术的,补贴标准为400元。
3.采取了节育措施而意外受孕实施流产术、引产术、药物流产术补贴标准为350元。(药物流产不全施行清宫的,增加100元)
4.绝育手术,补贴标准为女职工1000元,男职工700元。
5.实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后,因特殊原因需实施复通手术的,输精管吻合术补贴标准为2500元,输卵管吻合术补贴标准为3000元。
对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城乡居民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在我市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相关规定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的,计划生育补贴标准按女职工执行。
第二十六条 退休人员(含达到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财政供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因工作调动转移至我市、新入职参保、公务员(参公人员)新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等特殊原因未连续缴满12个月的,待在我市连续缴满12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异位妊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报销。保胎、辅助生殖的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