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认为两人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刑罚上一人按轮奸既遂处理,而另一人则按轮奸未遂处理,理由:1、轮奸不能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来认定。轮奸只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基本罪,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仅适用于认定基本罪是否既遂,而不能适用加重情节的认定。试想,如果轮奸适用该原则,那所有的二人以上犯强奸罪的罪犯都构成轮奸,包括协助他人强奸的罪犯,因为一人强奸既遂,那协助犯也构成强奸罪,由此便构成轮奸情节,这显然有违罪行法定原则。2、轮奸不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应属于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超过基本罪构成结果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刑法对该重结果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