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三种:(1)继父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2)除继父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3)只要继父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其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继父与继子女是否构成扶养关系
如果要判断继父与继子女是否构成扶养关系,首先要根据继父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主要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而如果生母与继父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可以独立生活的,但并没有受继父的抚养教育,同时没有对继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姻亲关系,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未成立拟制血亲,仅为姻亲关系,那么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解除。
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成立拟制血亲,那么拟制血亲关系不能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和赡养义务,最终是要看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及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如何,不能单单从时间上去判断。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结合司法实践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才能形成拟制直系血亲。
第二,履行这种扶养义务或者赡养义务必须持续一段时间。
时间是必要因素之一,因为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时间的在一起,才有可能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才能产生感情,形成一个和睦的家庭。至于多长时间算持续性,这个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第三,当事人的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从该条规定可类推得出,当事人的意愿是是否形成和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参考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
什么叫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尚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如何去断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的方式有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导致关系终止。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这是为了维护继父母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