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终结了是什么意思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属于“(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六种情形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并制作终结执行裁定。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情形,当然不是执行结案的所有情形,甚至还不是执行结案的主要情形。如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得以实现这一情形,就不包括在这一有关执行终结的条文中。
法院什么情况下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中赔偿执行的终结是什么意思?
一、终结诉讼的情形有哪些1、终结诉讼的情形如下:(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二、不能终结诉讼的情形有哪些不能终结诉讼的情形如下:1、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无法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调取到的;2、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3、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多个罪名,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4、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取证的;5、与其他重大案件有关联,重大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影响本案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处理的。
民事诉讼中赔偿执行的终结是什么意思?
一、终结诉讼的情形有哪些1、终结诉讼的情形如下:(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二、不能终结诉讼的情形有哪些不能终结诉讼的情形如下:1、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无法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调取到的;2、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3、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多个罪名,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4、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取证的;5、与其他重大案件有关联,重大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影响本案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处理的。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