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制度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环境法律制度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环境法律制度不像环境法基本原则那样具有适用的广泛性,而是只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某一个别方面,只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发生的某一特定部分或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其适用的对象、范围、程度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法律后果都是特定的、具体的,其灵活性较小,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适用法律的随意性。 第二,环境法律制度在规范的组成上具有系统性和相对完整性。环境法律制度通常不是由某一个法律条文或某一个法律规范所组成,而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所组成。这些规范之间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如果把整个环境法体系作为一个大系统的话,那么每一个环境法律制度都可以构成一个小的子系统。这一点是区别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法律原则和措施的主要标志。正因为环境法律制度有系统性的特征,所以环境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促进环境法律规范的系统化、条理化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完善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环境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可以为规范化的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保证。 第三,环境法律制度在实施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由于环境法律制度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和具体而完整的规则系统,因而便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所以,环境法律制度越健全完善的国家,其环境法也就越容易贯彻实施,立法的效果也就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