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遗产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涉及诉讼的,为民事诉讼案件。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遗产纠纷带有明显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属性,遗产纠纷的各方无论是被继承人之间还是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关系,遗产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案件。
一、仲裁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有哪些?
1、参加的主体不同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2、主体的地位不同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受实体法民法调整;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一方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受实体法行政法调整。
3、调整的客体不同
仲裁与民事诉讼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生、财产关系;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调整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侵权行为。
4、管辖的机关不同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选择仲裁部门,为第三方调解机构,实行的是“一裁终裁”制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行政复议是相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二、雇佣关系有哪些特点
(1)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隶属性,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双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单位,且以双方都为自然人为常态。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普遍的平等性,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雇佣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自由协商确定,相互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例如,某钢铁企业为清理厂区草地,以日工资100元,日工作8小时为条件临时招用几5名农民工,一农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场地上的推土机碰伤致残,该案中,尽管劳动者施工当中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该单位的成员,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出卖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报酬,具有财产属性。雇佣关系的财产关系应与承揽关系中以交付劳动成果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相区别。雇佣关系还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表现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未经雇员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同样,雇员未经雇主同意,不得让他人代为提供劳务,这是由劳动力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身不能分离的本性决定的。
(3)雇佣关系受国家的干预程度较小,更加注重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对雇佣关系的规范有限,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且对其规范比较笼统。
三、拆迁补偿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与特殊的地域管辖不同,专属管辖是一种排他性的管辖,其不仅排除了当事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还排除了应诉管辖的适用。当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时亦不能再使用一般和特殊的地域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专属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于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